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自治区商务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自治区检察院牵头,会同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确保2013年底前全面建设完成,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同时加快出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衔接工作信息共享管理办法,从制度上保障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及时、完整入库并持续更新,确保平台有序规范运行服务,确保数据应用安全可控,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使用主体责任,确保数据在使用单位全流程的安全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平台。

  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案件作为线索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由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

  (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建立联络员、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制度,定期研判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法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加强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效能,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提请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积极协助。

  二、健全约束激励机制

  (五)健全监督考核制度。自治区综治办要推动建立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评价体系,并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纳入评价范围,作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自治区监察厅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自治区综治办要督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推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