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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2〕1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扎实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持打击高压态势

  (一)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农牧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出版局、银川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高压态势。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牵头,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督促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银川海关牵头,自治区商务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强化口岸执法,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通信管理局配合,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牵头,自治区文化厅配合,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推进全区软件正版化工作。

  (二)强化刑事司法打击。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要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集中打击行动。要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责,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鉴定检测应给予公安机关大力支持。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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