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土地调查成果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土地调查成果使用申请。使用调查成果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土地调查成果使用申请表》,注明所需资料的种类、范围、数量、规格、使用期限等相关要素及所需图件、数据的规范性标准,并重点说明使用的意向和用途,提交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单位申请使用时,当事人要提供单位资质证明和介绍信,有关服务合同并附个人身份证明。

  个人申请使用时,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属于委托代理申请的,要签订委托授权书。

  第五条 土地调查成果审查与审批。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申请人提出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 土地调查成果的生产制作。由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加工成果。

  第七条 土地调查成果属于国家保密资料。使用土地调查成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签订《土地调查成果使用协议书》。土地调查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由违反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涉密的土地调查成果的单位,在规定使用期限到期后,应及时交回或在提供方监督下销毁。销毁涉密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防止土地调查成果遗失或泄露。

  土地调查成果发生泄露涉密案件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发现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案情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涉密土地调查成果需公开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非密化处理。

  第八条 受委托承担土地调查项目的单位,完成土地调查任务后,应当向委托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合同提交各种不同介质的全部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不得擅自留存,并由委托方监督清除计算机和其他存储设备中的涉密资料。

  第九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公益事业需要使用土地调查成果的,按相关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提供使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