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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代理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用地批准文件、出让金、税费缴纳凭证、四邻及本宗地指界资料的;

  (四)工作失误,造成被代理人严重损失的;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终止营业或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要加强服务意识,真正体现中介桥梁的职能。使土地登记代理成为代理自愿、有偿服务、收费合理、群众满意的中介服务行为,以促进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市场化、社会化、规范化,为淄博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四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尽心尽责为客户服务。在办理业务中如出现纠纷,要认真帮助协调解决,不能把矛盾上交和激化矛盾,更不能因工作方式不当人为引起纠纷。因办理业务造成纠纷的,由中介机构承担责任;因代理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员及机构负责,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

  淄博市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变更)申请审批表

机构名称

                                    (章)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码

 

机构类型

 

工商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成立时间

 

营业期限

 

代理人数

 

土地测绘资质

 

经营范围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姓名

身份证号

资格

证号

专业

学历

登记号

印章号

 

 

 

 

 

 

 

 

 

 

 

 

 

 

 

 

 

 

 

 

 

 

 

 

 

 

 

 

 

 

 

 

 

 

 

 

 

 

 

 

 

 

 

 

 

 

 

 

 

 

 

 

 

 

 

 

 

 

 

 

 

 

 

区县国土

资源部门

初审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分管领导:

                        (签 章)

                                 年   月   日

市级国土

资源部门

  注册批准

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分管领导:

                        (签 章)

                                 年   月   日

机构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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