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变更)申请审批表;
(二)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
(三)本人身份证;
(四)毕业证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三份)用A4纸装订成册。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淄博市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变更)申请审批表》,经聘用机构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报当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工作时限:五个工作日。
(二)经当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工作时限:十个工作日。
(三)经审批通过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刻制工作专用章。工作时限:五个工作日。
(四)市国土资源管理协会通知申请人领取经登记备案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和工作专用章,并将备案登记后的资料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的变更备案登记
土地登记代理人备案登记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土地登记代理人按规定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再次备案登记手续,同时提供年度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证明。土地登记代理人变化执业机构需征得所在机构的同意,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资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土地登记或土地调查登记代理业务范围。
(二)申请在全市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3名,其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1人。
申请执业土地调查登记代理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同时应具有土地测绘资质。
(三)具有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日常管理制度。
(四)无违反行业自律行为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备案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变更)申请审批表;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证明材料;
(四)营业执照副本;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七)土地登记代理人名单、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及登记备案号、毕业证书、身份证等;
(八)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三份)用A4纸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
(一)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需到当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淄博市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变更)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报当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工作时限:五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