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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国土资发[2012]109号)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有关单位:

  为加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淄博市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淄博市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充分发挥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之规定,结合淄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籍管理部门是土地登记代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审查、审批。市国土资源管理协会是行业管理部门,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统一编制登记备案号、刻制专用章;办理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注册手续,制作《淄博市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格证》;组织人员培训和年度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淄博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考试,取得《淄博市土地登记代理人上岗资格证》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通过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或《淄博市土地登记代理人上岗资格证》的人员,按本办法进行登记备案后,才能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市国土资源管理协会负责将登记备案的土地登记代理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与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注册可以同时进行。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按本办法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取得《淄博市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才能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服务。

  经注册的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通过一定的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土地登记代理人只能在一个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执业,并以机构的名义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

土地登记代理人上岗资格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或《淄博市土地登记代理人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后,送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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