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四)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全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市财政继续加大对困难区县的支持力度,各区县财政也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市和区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病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国际国内防治资源,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各区县在执行国家和省上现行的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民政、卫生部门及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配备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市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市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七)保障药品供应,规范药品管理。强化抗结核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药品质量。
  五、监督与评估
  全市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结核病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各区县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