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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五)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区县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六)加强双重感染防治,降低患者死亡率。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区县,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七)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充分利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积极开展结核病流行危险因素及预防控制模式等研究,大力推广结核病诊断新技术、新药物。
  (九)加强国际、国内交流,拓展国内外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国内技术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国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和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国际合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全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进,增强结核病治疗相关药品的生产供应能力。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充实防治人员和经费,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广电等部门要加强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发挥组织优势,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募集资金和物资,组织爱心志愿者对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各区县要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的筛查、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每个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市结核病院为我市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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