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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调整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调整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意见

  按照《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关于调整我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2〕11号)的要求,现就调整我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贴范围
  凡具有西安市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生活保健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70-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
  (二)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
  (三)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保健补贴;
  (四)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60元生活保健补贴。
  三、资金来源
  (一)70-7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负担每人每月15元外,其余35元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
  (二)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负担每人每月20元外,其余80元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
  (三)90-9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四)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负担每人每月300元外,其余60元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
  (五)我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除省财政负担外,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长安区、高陵县、沣东新城的高龄老人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5∶5负担;临潼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的高龄老人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照8∶2负担;高新区、经开区的高龄老人补贴资金除省财政负担外由开发区财政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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