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2年5月,各区县、市级有关政法部门在核实债务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申报债务。
(四)2012年6-7月,市级调查组赴各区县、市级有关政法部门核实和甄别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债务,接受省级调查组债务核实和甄别,确定债务总额。
(五)2012年8月20日以前,各区县、市级有关政法部门确定具体偿债时间和偿债资金来源。
(六)2014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全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工作。
(七)2015年1月31日以前各区县、市级有关政法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化解地方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情况报告。
六、工作措施
(一)摸清债务底数,锁定债务余额。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部署,督促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政法、审计、监察等部门逐项目、逐笔认真清理核实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严格界定债务范围,按照建设当年采用的建设标准,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概算调整复核等程序,严格审核债务余额,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
(二)明确债务性质,分类化解债务。各级政府要按照债务主体、债务来源等对债务进行分类,分别予以处理。一是清理债务资金性质,按顺序化解债务,优先偿还拖欠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工程款以及干警集资款;二是对因物价上涨、人工费调整以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起的债务,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化解;三是对部分迁建项目,加快处置原有土地、房屋等资产,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四是对存在争议纠纷的债务,尽快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后予以化解;五是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形成的债务,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其偿债资金应通过处置、置换超面积建筑物、压缩不合理开支等措施解决。
(三)制订实施计划,严格措施要求。本意见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的实施计划,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备案。同时,按照债务主体和债务来源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要按照要求,明确债务清理核实和上报的时间,明确债务化解的资金筹措措施和办法,明确偿还时间,确保2014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债务化解工作。
(四)落实投入责任,严禁发生新债。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政法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以及《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11〕1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切实落实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借债务,避免形成新的债务。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规范和管理,杜绝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