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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法院,市检察院:
  《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为切实推进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43号)(以下简称《方案》),彻底化解我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核实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彻底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清理核实本地区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遗留债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工作责任。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市政府对全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各区县政府是本区县化解债务的责任主体,负责所属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先清理后化解。全面调查摸清债务底数,锁定债务,本着优先化解基层债务的原则,确定顺序依次化解债务。本次清理以后,各级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再出现新的债务。
  (三)统筹落实资金。按照“市、县政府为主,中、省适当补助”的原则,筹集化解市及区县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所需资金。区县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按规定落实化解债务资金来源。市财政统筹中省财政补助资金,对区县化解债务情况予以补助奖励。
  (四)构建管理机制。市政府牵头成立西安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政府要牵头成立相应的组织实施机构,财政、发展改革、政法、审计、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建立清理核实债务、落实偿债资金、制止新债的管理机制。
  三、清理化解债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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