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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加大工程治理力度。对涉及面广、危害程度大、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要合理规划,加快工程治理,力争2015年,全面完成各隐患点工程治理。
  五、加强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一)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和技术指导,各区县要保证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强化基层防范能力。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大力推进乡镇、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对威胁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三)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配备机构、人员和装备,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
  六、健全保障机制,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水平
  (一)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根据《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制、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市级规划编制工作务必于2012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区县级规划编制力争2012年底前完成。各有关部门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增强防治地质灾害的主动性、责任感和紧迫感,细化各项工作目标,逐级分解工作任务,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市级要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有条件的区、县要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充实人员,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三)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本级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政府每年应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200万元以上(列入总预备费)。地质灾害较严重区县每年应列入区县财政年度预算50万元以上(列入总预备费),地质灾害一般区县每年应列入区县财政年度预算20万元以上(列入总预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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