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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调查评价和重点勘查。2012年汛前完成全市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工作;至2015年,全面完成我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任务,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提交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对可能威胁学校、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由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分县局进行重点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二)开展动态巡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对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要进行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提高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水平
  (一)加强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全面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十有县”(有组织、有制度、有规划、有预案、有警示、有宣传、有监测、有预报、有经费、有手段)和“五到位”(各国土所评估到位、巡查到位、预案到位、宣传到位、人员到位)建设,切实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的全覆盖。镇、村两级要建立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落实群测群防员。
  (二)加强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国土、气象等部门要建立联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快研究建立西安市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进一步完善手机平台发送预警预报信息,提高汛期雨情和灾险情预报水平。
  四、加强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科学规避地质灾害风险
  (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09〕115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坚持“凡建设,必评估”的原则,从源头上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无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按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申请用地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实施搬迁避让。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特别要把位于受黄土陡斜坡威胁区域的砖瓦窑、学校、村庄坚决搬迁或者汛期前组织群众撤离到安全地带。同时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发生新的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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