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设施农业政策性保险承保方案
为促进我州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减少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因灾造成的损失,保证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范围
以承保作物生产设施为主,并附加棚内生产物。
二、保险金额
(一)以温室标准棚造价1万元/棚(其中棚膜占7%,墙体占25%,草苫或棉被占40%,骨架占28%)为基数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标准棚造价的70%确定,即7000元/标准棚(内径长50米,跨度7-9米),超过此标准的根据此标准进行折算。
(二)棚内种植作物按成本价确定保险金额,即高产值类6000元(包括林果、花卉、食用菌、育苗等);果菜4000元(包括番茄、辣椒、黄瓜、西甜瓜、西葫芦和茄子等);叶菜2000元(包括韭菜、油白菜、芹菜、甘蓝、茼蒿、香菜等)。
三、保险费率
温室保险费率为2%。
棚内蔬菜费率为5%。
四、保费
(一)温室保险费:7000元×2%=140元/棚
(二)温室内蔬菜保险费:高产值类6000元,每棚缴保费300元;果菜4000元,每棚缴保费200元;叶菜2000元,每棚缴保费100元。
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以上不同作物保险费标准选择投保。
五、保费资金分担比例
采取政府财政补贴和农户分别承担方式筹措,分别为州财政补贴保费30%,县市财政补贴保费45%,农户自担25%。即高产值类州财政补贴132元/棚,县市财政补贴198元/棚,生产经营户自缴110元/棚。果菜类州财政补贴102元/棚,县市财政补贴153元/棚,生产经营户自缴85元/棚。叶菜类州财政补贴72元/棚,县市财政补贴108元/棚,生产经营户自缴60元/棚。
六、保险期限
自棚内蔬菜开始种植起,期限为一年。
七、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风灾、雹灾、雪灾、强寒流、火灾造成保险温室或温室内作物受损,保险人依照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温室内种植蔬菜,因保险温室发生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原因造成的损失。
八、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