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及管理。
州、县市财政应严格执行当年财政部门核定的保费补贴预算。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各级政府核定的当年保费补贴资金规模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除按照自治区《办法》规定执行外,县市财政按照当年本县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面积、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存栏数测算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于2012年7月中旬上报州财政汇总,同时,各县市人民政府向上级财政部门出具本级配套资金承诺函,并于8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下年度保费补贴,作为下年度全州财政保费补贴预算资金的基数。
各级财政和农民投保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支付凭证及会计审核管理,参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由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使用。各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人保财险各分支机构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人保财险各分支机构拨付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和上级财政下拨的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截留。
(二)保费资金的使用。
1.用于正常灾害事故损失的理赔。
2.逐步建立应对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由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
3.按照《办法》规定,防灾防损费用按年度保费总额的2%提取,由各县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专户储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防灾防损费用年度使用计划,报各县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使用,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4.按照《办法》要求,以上限提取15%的管理费用,其中12%为经办机构管理费用;3%作为各县市、乡镇农经、农科部门对农业灾害鉴定、技术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的工作费用。
5.根据各县市和部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工作开展突出的县市及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奖励资金从经办机构管理费用中列支。
州、县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向本级领导小组汇报具体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六、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
州、县市应逐步建立应对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由经办机构(人保财险公司)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巨灾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巨灾赔付,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经办机构当年经营产生的利润,年底全部转入一般风险准备金账户。
七、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