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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201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二)保费资金分担比例。
  种植业:中央财政补贴保费40%,自治区财政补贴25%,州财政对木垒县补贴5%,木垒县财政自行承担补贴10%;州财政对奇台县30万亩小麦按5%补贴、对吉木萨尔县10万亩小麦按5%进行补贴,以上两县剩余小麦面积和参保作物由县财政按15%补贴。其他县市及园区财政补贴15%,投保人自缴保费20%。
  养殖业:能繁母猪中央财政补贴保费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投保人自缴保费20%。奶牛中央财政补贴保费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州财政补贴5%,县市财政补贴5%,投保人自缴保费10%。
  设施农业:州财政补贴保费30%,县市、园区财政补贴保费45%,农户承担25%。
  (三)保险期限。
  种植业保险自投保农作物播种起,至成熟开始收获为止;能繁母猪、奶牛不需要申请“四位一体”贷款的,保险期限为一年。需要申请“四位一体”贷款的,保险期限按照昌州政办发〔2009〕134号文件执行。设施农业自棚内蔬菜开始种植起,期限为一年。
  四、政策性保险工作程序
  (一)宣传引导。人保财险公司提前印制好农业保险宣传资料。各县市通过当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对种养两业保险的种类,国家、自治区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补贴的范围、标准和保险责任、理赔服务等方面知识进行宣传,做到参保信息覆盖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户,切实提高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和参保的积极性。
  (二)资金归集。农业保险投保人自缴保费部分由各级农村信用社代收(没有申请贷款的农户,由经办机构委托各乡镇村委会或农经站代收)。各级农村信用社应与经办机构逐级签订农业保险业务委托代理协议。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足额交纳保费后,州经办机构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生效。在农村信用社已经有贷款或拟申请贷款的贷款人均应积极参加农业保险。一次性缴足保费的,申请贷款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其中棉花贷款利率下浮5%。
  (三)出险理赔。各县市投保农作物在承保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所列自然灾害,人保财险公司会同当地农业等相关部门专家对灾害发生地的损失情况进行实地查勘,按照各类农作物的物化成本对灾害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核损和理赔,并张榜公布理赔详细情况,待核实无误后将受灾赔款全额及时兑现到参保农户手中。各县市投保的能繁母猪、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人保财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要协同畜牧兽医部门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查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和疫情蔓延,并按照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条款对病害情况迅速进行评估、确认、核损和理赔。
  五、保费资金管理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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