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委宣传部:组织地方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组织媒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工作。
州综治委: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进行整治,逐步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工作纳入全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州监察局: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政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州人民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强涉税刑事司法工作,提出发票等涉税刑事案件的定性、量刑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州人民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审查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意见和建议。
州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州经信委:会同州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建立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具体负责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信息进行阻截。
州政府法制办:会同人大法工委、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研究
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会同国税局、地税局研究有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会同人民银行提出加强现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完善相关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州工商局: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减少现金使用。会同州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建立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昌吉军分区政治部、乌拉斯台边检站、武警昌吉支队政治处:加强对军区及军区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对违法规定取得使用假发票或其它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