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2〕6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上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对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资格的民办中小学校,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坚持审批原则,认真做好民办中小学收费审批监管工作。凡未做到“五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不得实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证的申办及其变更管理,及时注销变更已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认真做好收费年度审验工作。

  二、合理制定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各级价格、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规定,认真审核学校提交的相关材料,切实做好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体现优质优价、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原则,合理制定或调整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为了遏制近年来出现的相互攀比抬高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现象,各地制定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一律不得超过省定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

  三、切实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相设立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费、住宿费必须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学生退(转)学的,学校必须按规定退费。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学区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应当执行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四、认真做好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宣传及收费公示工作。各级价格、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学校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学校合法有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减免优惠政策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