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加快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意见

  5、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平价商店规范经营和产品质量安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发布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的情况。及时公布平价商店的地址、经营品种、价格信息和联系方式,以方便群众生活。平价商店应实行统一的标识,方便群众识别,接受群众监督。加大在当地主流媒体上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平价商店应在产品质量上起带头作用,达到物美价廉的效果。探索实行安全追溯的管理模式,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储存、产品流向可追踪、存储信息可查询。优化平价商店销售产品的采购、物流配送程序,加大产品的农药、食品添加剂的监测力度,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五、规范管理

  1、加强指导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平价商店建设、经营、管理的工作指导,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平价商店建设顺利推进。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当地人口居住密度及农副产品需求程度,重点在农副产品消费量较大且自给率较低、中低收入群体较为集中、基础设施较为健全的区域,做好平价商店的布点工作。

  2、健全考评机制。建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考核制度,对各地平价商店工作进行通报,定期通报各地平价商店建立、经营管理、质量安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等方面的情况。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平价商店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对平价商店的经营品种、价格、质量、稳价安民义务履行等方面实行定期考核和绩效评估。未通过考核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

  3、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补贴、运营和管理制度,确保平价商店规范化经营。平价商店经营者应在政府指导下,根据当地群众消费需求、自身经营状况等,合理确定销售品种、销售价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建立完善平价商品台账制度和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不得随意减少销售品种,确需调整平价商店类别或品种的,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平价商店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价格行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价格主管部门要适时开展平价商店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4、创新经营模式。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平价商店经营模式、政策扶持、信息服务、管理机制等方面,探索新形式和新经验。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采取产销对接、集中配送、流动供应、平价销售的方式供应农副产品,降低经营流通成本。要及时总结平价商店建设经验做法,探索建设平价商店、促进产销对接的稳价安民新模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