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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加快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意见


  2、平稳合理的价格。当市场价格大幅上涨或较为平稳时,平价蔬菜、水果类销售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当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时,平价商店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原则上应高于市场平均收购价格,销售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并保持基本稳定。

  四、具体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合理工作机制和方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平价商店建设、经营、管理工作的在指导,对平价商店实行目录管理,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平价商店类别、品种目录。指定管理机构,层级负责。细化工作任务分工和实施方案,明确各方责任,落实到人。

  2、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经营者参与平价商店经营。采取新建、改建、兼并、合作等多种形式,优化、整合现有超市摊位、店铺的相关资源。根据本地居民消费能力购买习惯和经营者的经营能力,按照直营店面、特许加盟的方式,运用“场中店、店中店、社区店”等建店模式加快建立符合规定条件的平价商店。鼓励和支持经营者探索平价商店的建设模式和经验,树立平价商店的典范,推广先进做法。做好商店网络规范化建设,防止重复、盲目建设。

  3、优惠价格政策,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研究完善相关价格支持政策,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尽量减少平价商店正常经营的支出。单纯经营的平价商店,水、电、热、气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单独装表计量。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的平价商店,按实际经营面积占经营场所全部营业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的水、电、热、气量,执行优惠价格政策,其他商户仍按原有价格。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应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平价商店建设,原则上用于扶持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的资金规模不应低于全年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直接用于支持 平价商店建设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应低于全年基金总额的15%。对平价商店经营者承租经营场所的,可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贷款自购经营场所的,可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支持农副产品市场和价格信息监测、发布和预警体系的建立,提高价格调控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应积极争取当地财政资金支持平价商店建设,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抓紧建立。

  4、降低流通成本,推进“农超”和“产销”对接。鼓励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超市开辟平价商店和本地菜农直销区域,降低流通成本。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将免收道路通行费措施落实到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与选定的农户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指定种植品种专门供应平价商店,实行产销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鼓励大中型超市与农产品种植户联系,带动农户实施标准化、规模化种植和生产,确保货源基础,将减少经营环节,压缩流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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