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办〔201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郑州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序推进和长效管理,加强对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含信用信息,下同)公开责任,是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项目信息公开职责时,违反项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项目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组织处理;
(四)给予党政纪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