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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2. 配合承担一般基本医疗服务: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常见病、慢性病的治疗和护理工作,家庭康复指导服务,履行家庭保健协议。
  3. 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调配,履行家庭健康医生和责任片区团队有关职责,积极开展家庭健康服务。
  4. 协助承担社区突发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 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建设标准
  1. 业务用房: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完成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2012年起新增建设或移址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要求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服务对象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2. 基本设备:具有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急救箱、治疗推车、氧气包、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以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网络设备(确保网络通畅)、健康教育影像设备以及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开展输液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还必须配备心电图机、氧气瓶、简易呼吸气囊等抢救基本设备和药品。
  3. 布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置全科诊室、预防保健室、健康宣教室、治疗室、处置室,有条件的应增设药房、输液室。
  4. 人员配备: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按照不低于3-5人配备,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其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至少配备执业医师1名,涉农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至少配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医生1名,开展输液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还应至少配备护士1名(具备执业护士资格或由注册乡村医生充任)。注册乡村医生仅限在由村卫生室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至少配备1名女医生(具有注册乡村医生或执业医师助理以上资格)。
  四、管理要求
  1、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根据市卫生局、财政局、编办共同制定的《关于全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八统一”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锡卫发〔2010〕5号)精神,实施人员管理、机构标识、药品购销、财务核算、服务项目、信息平台、制度建设、考核标准“八统一”规范化管理,实行无假日门诊工作制度,人员足额配备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可根据所在社区实际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2、本标准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规范化建设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高于本标准要求的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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