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锡卫基妇〔2012〕7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改善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条件,提升社区卫生服务内涵,确保全面完成市政府2012年为民办实事卫生相关目标任务,我局制定了《无锡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规范化建设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规范化建设标准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无锡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改善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条件,提升社区卫生服务内涵,根据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市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锡医改发〔2010〕1号)精神,制定本标准。
一、设定原则
根据我市行政区划、服务区域面积以及居民居住集中度等,按以下原则设定社区卫生服务站:
1.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半径以外的地方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延伸覆盖服务。城市原则上按每个社居委或按每万名服务人口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标准设置,对超过步行时间10-15分钟辐射距离的服务范围以外的居民居住集中区,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原则上按每个行政村或每3000-5000服务人口的标准,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2. 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市(县、区)××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唯一形式命名,性质为公益性非营利机构,由辖区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规范管理。
二、基本职能
1. 重点承担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和维护辖区居民健康档案;为辖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服务;儿童、孕产妇保健对象家庭随访;老年人保健对象家庭访视和健康指导;慢性病保健对象日常管理;协助开展重性精神病人随访评估;及时提供新发传染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卫生监督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