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健全管理机制。各级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决策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会同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应积极参与住房保障准入初审、公示、年审、租金收缴等工作,加强对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各县市、园区要成立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以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移交、产权产籍管理、租金费用收缴、入住和退出验收、接管、结算,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等管理工作。
9.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建立完善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档案和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租赁补贴发放管理档案,建立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台账。保障对象应一户(人)一档,保障性住房应一房一档,管理台账应一年一册,并根据每年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补充更新。保障对象档案中应收录获得保障性住房前后的住房状况影像资料,并在保护保障对象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公开。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五)规范监督管理。
1.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州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园区抓好落实的原则,建立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住房保障日常巡查、月督查、年底考核等制度。州人民政府对城镇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明显滞后且未能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工作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且社会反映强烈的县市、园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执行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园区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
2.规范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积极筹措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严格落实本级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及时分配下达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加强保障性住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各县市、园区未按规定落实自筹资金的,自治区将核减其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州财政局、审计局依法依规对各县市、园区住房保障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3.规范建设用地管理。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已供应建设用地的,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擅自改变容积率。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供地情况专项督查,对土地不落实的县市进行通报批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规范征收与补偿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坚持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尊重群众意愿,规范征收行为,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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