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备案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法人的,在评标时应当予以回避。各县市、园区应建立保障性住房项目联审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对已开工建设或竣工项目,手续不全的保障性住房必须尽快依法办理手续。
2.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各县市、园区应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动态监测机制,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3.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城乡规划手续;坚持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以配建为主,完善配套设施,方便群众居住生活。各县市(园区)应优选保障性住房项目户型设计方案,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体现地域特点、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凡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一律不得采用。
4.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各县市、园区应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参与住房保障专项巡查工作,认真填写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状况巡查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督促保障性住房参建各方主体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和复检制度,坚决杜绝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分户验收制度,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实行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严把竣工验收关,对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的,决不能交付使用。对工程质量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5.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各县市、园区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工程建设进度。2012年以前的续建项目应于4月底之前全部复工,并保证年底竣工率达到95%以上;2012年新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于5月30日之前全部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应于6月30日之前全部开工;到年底,竣工或基本完工率达到年度计划的30%以上。
6.规范工程建设档案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建立完备的工程建设档案。各县市、园区要对2007年以来开工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立年度建设台账。
(四)规范分配使用运营管理。
1.明确准入标准。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12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标准必须在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州备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