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 第N 投标人调整后的投标报价
Sj -评标基准值
A - 价格调整系数,当投标报价低于基准值时,A=
,当投标报价高于基准值时,A=
。
当Sn>2Sj时,商务标得分Fn的计算值为负值,该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按零分计。
□其它(由招标人自行约定):
注:如果投标人的缺漏项金额累计超过其投标报价的3%(不含3%),该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按零分计。
30.2.3.2.综合评审时投标答辩分值的计算方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答辩评分规则,对投标文件投标答辩评分,各评委的评分结果去掉最高、最低分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最后的投标答辩得分。
30.2.4推荐中标候选人。按评审总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确定
名中标候选人,并形成评标报告。若出现评审得分相同的,按商务标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确定其排序,即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评审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标(含资信)的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确定其排序;若三项评审得分均相同,可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其排序。
31.编写评标报告及推荐中标候选人
31.1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31.2采用评定分离法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向招标人推荐无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31.3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推荐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31.4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均不满足招标要求的,可以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建议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32.中标结果公示
32.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投标人如对中标结果有异议,请于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反映。
32.2质疑投诉人应提供相关证据,保证质疑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3如果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有权作出修正。若中标候选人不接受修正则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33.发出中标通知书
33.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3.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4.评标过程的保密及其他规定
34.1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34.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不得有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
34.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4.4若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出现《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深建字[2005]159号)列明的各种情形的,招标人将提请主管部门对相应投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34.5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招标人不负担因招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九、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35.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
35.1以下内容适用于招标人为建设单位的情形:
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出现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3名情形的,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经物业所在地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单位。
35.2以下内容适用于招标人为业主大会且进入交易中心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情形:
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出现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3名情形的,招标人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单位。
35.3以下内容适用于招标人为业主大会但未进入交易中心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情形:
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出现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3名情形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十、合同的授予及其他
36.合同授予标准
36.1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八所确定的中标人。
37.招标人接受或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7.1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保留在了出中标通知书之前任何时候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8.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8.1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应采用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规定的合同样本;
38.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8.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8.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未以招标人及监管部门许可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38.4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服务合同必须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并且不得更改合同条件。
39.中标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
39.1招标人
(收取或者不收取) 中标服务费,报价时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这个因素。
39.2中标人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
元。(适用于进入交易中心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情形)
40.腐败和欺诈行为
40.1买方和卖方在合同签订和实施过程中应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依此原则,招标人将:
(1)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招标方在招投标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招投标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招标方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招标方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竞争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拒绝接受该投标。
(3)如果投标人或中标人在本项目投标竞争或者合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1. 招标投标投诉的处理
40.1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处理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投活动诉处理办法》(深建规[2009]1号)及有关规定进行。
42. 其他
42.1招标人有权对投标方案和评审结果公开展示。
42.2投标人保证投标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若投标人使用了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涉及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42.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在招标人。
43.招标投标分段限时投诉的规定
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效率,本招标投标各阶段的投诉处理按“分段限时投诉”原则进行。投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投诉或超过本规定要求投诉时效的,主管部门可以不受理该投诉。
43.1对招标公告内容的投诉时限:公告发布首日起五日内。
43.2对招标文件内容的投诉时限:招标文件发布后五日内;补遗或答疑文件发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
43.3对资格预审结果或开标结果的投诉时限:开标结束前当场向交易中心现场监管人员提出,可以口头投诉方式。
43.4对评标结果投诉时限: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之时。
43.5对合同签订过程的投诉时限:合同签订前。
第四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本合同当事人
聘用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招标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中标物业服务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物业项目名称) 项目(前期)物业管理相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第二条 物业管理事项
以下物业管理事项为参考文本,招标人应根据物业项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及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除房屋建筑本体之外的共用设施设备(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3、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4、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和巡视工作。
5、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管理。
6、招标人要求或者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其它物业管理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起止日期为
。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条款适用于招标人为物业建设单位的情形:
1、以未出售物业业主身份享有相关权利;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3、依法提供物业服务用房;
4、依法向乙方移交本项目物业及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以下条款适用于招标人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情形:
1、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3、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不得损害甲方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深圳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遵照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4、有权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机电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5、有权依照本合同按照预收物业服务资金的
计提酬金(该条款适用于物业服务费计费方式采用酬金制的情形)。
7、至少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8、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服务标准
合同期限内,达到
标准。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服务费的计费方式采取
(酬金制或者包干制) 。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即:
(1)高层住宅楼统一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收取;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
元收取;商铺每月每平方米
元收取;其他物业每月每平方米
元收取。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标准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3)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于每月
日前收取本月物业服务费。
2、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3、下列项目支出应列入物业服务支出,不得重复计算: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清洁卫生费用;
(4)绿化养护费用;
(5)公共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水、电费用;
(7)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办公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必要的社区文化、体育活动费用;
(10)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4、停车场(库)收费
地面停车场每月每车位
元;地下停车库及多层停车库每月每车位
元。
第八条 物业的承接验收
以下条款适用于招标人为物业建设单位的情形:
1、乙方在配合甲方对该物业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同时,对供电、供水、道路等公建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承接验收。
2、甲方会同乙方对物业资料、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查验。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签订有关协议处理解决。
3、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甲乙双方签订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壹式贰份,甲、乙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并移交下列物业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5、甲方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并依法承担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保修责任。
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履行保修责任的,双方应当另行订立委托协议。
以下条款适用于招标人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情形:
1、甲方会同乙方对物业资料、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查验。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签订有关协议处理解决。
2、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甲乙双方签订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壹式贰份,甲、乙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