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条件的,即符合“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五万平方米,或者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二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申请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利凭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法定代表人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七)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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