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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1.申报单位按照种子基金申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和提供相关附件。创业中心负责受理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管委会办公室。
  2.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或评估机构依据项目评审规则,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及立项建议。
  3.根据评审意见,管委会办公室提出项目资助建议,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安排,报管委会审议后,作出资助决议。
  4.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资助决议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文件和投资手续。

第五章 种子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创业中心作为种子基金的权益代表按照所投股权的比例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项目承担企业应按照创业中心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种子基金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进行管理,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种子基金使用情况和种子基金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报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种子基金使用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作出书面总结报告,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种子基金可通过企业回购、上市转售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企业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如发现承担企业有严重违约违规行为,管委会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资助。对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将已拨付的种子基金返还。
  第十八条 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负责项目实施,保证基金专款专用,并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十九条 种子基金项目如投资失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各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之规定由种子基金项目各方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失败原因、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分清原因、责任和各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并选择审计机构对种子基金损失部分进行审计,报经管委会核准后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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