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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审议批准种子基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方案;
  5.审定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工作经费比例;
  6.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管委会日常事务。具体负责:
  1.审议和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
  2.贯彻执行管委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协调种子基金的运作;
  4.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5.向管委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6.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经市政府批准,指定徐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作为种子基金的出资人代表。负责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执行管委会的决策,并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
  2.负责编制种子基金管理运营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
  3.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4.按照管委会的决策,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管与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由管委会办公室每年按不超过其所管理年度资金总额的2%计取。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种子基金项目的调研、论证、实施、回收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创业中心在管委会办公室的
  领导下,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种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种子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种子基金支持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徐州市域内,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发展阶段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公司成立不满5年,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掌握了核心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须的设施设备,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4.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5.申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6.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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