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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的意见

  (十)实施民族关系和谐示范

  示范目标:把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转化为各族群众的自觉行动,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使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不断发扬光大。

  1.完善维护民族团结稳定的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民族团结稳定形势分析研判和隐患排查,建立属地管理、受理接访和化解纠纷的联动机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方针,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正确对待和处理各族群众的合理诉求和特殊需求。深入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培养外事界务员等群众性边民守土固边队伍。充实完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2.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做到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法规、民族知识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常态化、多样化、社会化,并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国民教育学校必修课程,纳入窗口单位、服务行业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公务员招录、教师资格考试和媒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范围,开发丰富多彩的民族团结教材。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对民族团结社会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

  3.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完善创建工作机制,创新活动形式和载体,加强典型引导。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跨行政区域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大力开展民族团结军警民共建活动。建设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命名,倡导和支持各地开展民族团结月、团结周、团结日等活动,支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示范县。每5年召开一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4.提高宗教事务管理能力。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尊重信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反对分裂。保障少数民族信教群众正常宗教生活需求,解决宗教生活中的突出困难,支持标志性、文物性宗教场所修缮和本土化建设。关心、帮助和团结广大宗教界人士,着力培养一支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造诣高、在本民族群众中有威望的教职人员队伍。规范经堂寺院教育,加强审批和管理,制定教学大纲和教材,完善教师聘用和招生制度,提高宗教院校办学水平和质量。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5.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农村和社区基层组织建设,保证“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使基层组织成为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阵地,成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战斗堡垒。着力提高基层干部应对突发事件、化解社会矛盾、团结各族群众的能力。充分发挥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大学生村官在提高基层组织战斗力、增进民族团结和带领各族群众建设新农村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

  四、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示范区建设的工作机制。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领会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建立定期会议制度,研究部署任务,解决实际问题,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抓、部门落实、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工作通报等。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示范区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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