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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的意见

  (六)实施民族干部培养示范

  示范目标: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扎实、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深受各族群众拥护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培养大批熟悉民族政策法规和民族工作的领导干部。

  1.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教育培训。创造干部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制定实施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培养计划,创新培养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实现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占全省总量比例与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2.定向招录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全省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要采取单设岗位、放宽条件等方式定向招录和招聘当地少数民族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族宗教等部门可采取定向培养等方式招录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

  3.加大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力度。配备各级领导干部时,要根据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和民族成分等因素定向选拔,保证不同层次少数民族干部的梯次配备。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州市、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要各配备一名以上少数民族干部。“十二五”末实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保持25个世居少数民族都有一名以上干部担任省级机关厅级领导干部。争取中央支持,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省部级领导干部。

  4.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注重培养和选拔实行区域自治地方的当地民族干部。自治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中,要分别配备两名以上当地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州、县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要配备一名以上少数民族干部。

  5.注重培养使用熟悉民族工作的干部。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干部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规和民族知识水平,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确保在云南工作的各族干部都能熟悉和做好民族工作。

  (七)实施民族法制建设示范

  示范目标: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符合实际和行之有效的民族法规,推进民族工作法制化,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1.完善民族法规。修改完善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重点制定特色产业发展、开发移民、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和水能矿产等资源保护和开发方面的单行条例。推进维护民族团结、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城市民族工作、散居民族工作、民族文化传承保护、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指导少数民族村寨依法订立具有民族特色的村规民约。

  2.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加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和享受优惠政策等研究,开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实现形式的新探索。对有悖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不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要重新修订或废止。大力宣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开展逢十周年庆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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