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新建、改扩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珠三角地区按每张新增床位不低于5000元、其他地区按每张新增床位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地对建成开业的养老机构可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研究确定。

  (四)完善和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扶持政策。

  1.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供应。新建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新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2.依法依规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税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水、用电、用气同价;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

  3.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相结合的发展模式。经卫生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置医疗机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其收养人员中的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4.将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志加入养老服务事业的农村妇女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补助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本省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监管机制。制定养老服务业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服务监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和机构的资质评估、认证和管理体系,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和社会监督,合理引入第三方的监督和考核评价,完善开展等级管理、年检制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