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研究和制定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在城乡社区新建和改造一批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家庭服务中心、托老所、敬老院等老年服务设施,使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为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大型、重点公共场所,风景区、公园的重要景点和主要商业网点设立和配备便于老年人生活和娱乐的设施设备。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应向老年人开放。按照自愿原则,为有需求的贫困老年人改造生活设施及无障碍设施提供资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研究确定。
(三)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通过新建、改扩建和购置等方式,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养老设施建设,建立社会工作、医疗康复等部门及专业岗位。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完善服务功能,积极参与居家养老和社区服务,加快实现由封闭型向开放型、单纯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传统救济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型。规范民办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准入、竞争和退出机制,推动社会专业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
(四)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在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开设与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和课程,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养老护理员等具有岗位资质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使用、评价、激励的工作制度。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至“十二五”期末,全省养老机构院长培训上岗率达到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养老机构内直接服务于老年人的医护及服务人员总数与生活能自理的入住老人数比例达到1∶10以内,与生活不能自理的入住老人数比例达到1∶3以内。加快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政府购买社工等专业服务项目。建立志愿服务者时间储蓄制,促进志愿者服务制度化。
(五)推动粤港澳社会养老服务合作。高度重视CEPA补充协议及有关先行先试政策的实施,积极落实CEPA补充协议和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相关事项。鼓励和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到我省兴办养老机构,与内地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加强粤港澳养老服务行业在资金、项目、人才等领域的合作,引进港澳专业服务机构与团队参与我省养老服务工作,推进粤港澳三地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互认,做好港澳长者到广东养老的医疗保障、福利待遇等政策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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