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推广节能技术。
21.省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节能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省级科技计划中用于节能技术研发的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比上年增加。(责任部门:省科技厅、财政厅)
22.开展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实施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在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中加大对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力度,制定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出台地方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财政补贴政策。(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六)落实促进节能的经济政策。
23.实施促进节能的价格政策。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居民用电阶梯价格。(责任部门:省物价局)
24.落实节能的税收支持政策。落实促进节能有关所得税、增值税政策。(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地税局)
(七)加强节能监督检查。
25.出台和完善
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26.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对地方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查,对重点耗能企业进行节能执法监督检查。完成国家下达的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任务。(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等)
(八)积极推广市场化机制。
27.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力公司)
28.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做好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管理,用好用足财政预拨奖励资金。(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九)强化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29.制定并实施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制定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察审计。(责任部门:省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30.加强重点企业能源计量工作。推进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数据管理有关制度,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城市能源计量示范建设。(责任部门:省质监局)
31.加强节能统计能力建设。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配备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节能统计力量。(责任部门:省统计局,省编办)
32.加强节能管理、监察能力建设。推动覆盖省、市、县三级节能管理、监察体系建设,配备完善节能监察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编办,省财政厅)
33.加强节能宣传。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能源局,省级机关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