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按照国民经济核算的基本原则,利用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资料、部门统计数据、重点调查数据及规模以下调查数据,制定科学合理的服务业核算方案,统一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并下管一级。
三、加快服务业统计信息化建设
按照国家统计局“一套表”和企业联网直报的要求,加快推进基层和调查单位的信息化基础建设,逐步将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统计“四大工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收集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尽快实现由基层调查对象网上直接报送。
积极推进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平台和数据处理平台建设。服务业统计工作平台,要全面对接全省承担服务业统计任务的相关部门,覆盖各级政府统计系统,有效整合全省部门和地方服务业统计资源,实现网上统计制度审批备案、调查方法研究探索、业务信息动态查询、工作进展情况反映等功能,切实保障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服务业统计数据处理平台,要建成全省服务业统计各类基层和综合数据的集中处理系统,满足全省基层服务业单位网上注册登记和名录管理要求,满足大容量企事业和行政单位等调查对象的联网直报工作需要,同时,还要满足省、市、县和各有关部门对调查单位的交互查询检索及数据共享需求。
四、夯实服务业统计工作基础
当前,我省服务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夯实服务业统计工作基础。
严格执行统计标准。按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和“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市场价格估价和分级核算”的原则,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小企业划分等相关统计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级相关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规定。
完善服务业名录库。服务业名录库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基础。各级统计部门要抓好服务业名录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定期跟踪更新制度,及时更新统计对象资料,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调查工作所需的相关基本单位名录服务。省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将掌握的基本单位资料变化情况向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反馈。新增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在工商登记时须向同级统计部门备案。
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应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按照要求通过网络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基层统计机构要督促调查对象做好上报工作,确保调查对象不重不漏。要加大对调查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源头数据准确可靠。对于采用非全面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要结合相关资料加强数据分析,保证总体数据真实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