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2〕13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和全国服务业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不断提高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服务业统计在江苏科学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进程中的监测作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满足宏观经济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促进我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意义十分重大。经过近几年的探索与实践,我省服务业统计工作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系统的统计调查和部门分工制度,基本能够反映全省重点服务行业的发展状况。但是,对服务业统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统计范围不全、数据报送不及时、部门间配合不紧密、相关保障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
要充分认识现阶段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科学制定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组织服务业单位做好统计调查上报工作,尤其是重点抓好服务经济为主的省辖市主城区、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确保各项服务业统计制度和工作部署得到全面落实。省级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统分结合、协作配合的部门联动机制。省统计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和部门分工方案,协调省级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省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下,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处室,健全统计网络,做到每个行业都有责任人员。涉及部门多个内部处室的,要确定牵头单位,确保行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服务业统计调查主要由部门服务业统计、重点企业全面统计、小微企业(规模以下)调查等制度构成,是一个互为补充、覆盖全面的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统计调查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分工行业的特点,科学设计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调查,重点反映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量指标和财务指标。要按照省统一要求开展行业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统计调查数据及时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取得的统计资料既要能准确反映全行业情况,又要能整理和提供分地区数据。部门统计调查要采取合适可行的调查方法,调查频度可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三类。服务业重点企业调查和小微企业(规模以下)调查,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相关调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在完成国家调查任务的同时,根据省情需要适当扩大调查范围。重点服务业单位调查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帮助督促相关调查对象上报,参与行业汇总数据的评估核实工作。小微企业(规模以下)调查,通过抽样调查的办法取得总体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