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8.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9.认定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认定程序
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申请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文化出口企业对照各类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标准条件,符合认定标准的,通过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外经贸局向省外经贸厅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认定、材料审核
1、文化出口企业按要求准备认定申请书面材料和电子资料,提交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外经贸局;
2、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外经贸局初审、分类汇总后将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八份送省外经贸厅;
3、省外经贸厅在收齐文化出口企业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按文化企业不同类别将企业申报材料分别送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审核;
4、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在收到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各自职能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反馈省外经贸厅。
5、省外经贸厅召开认定评审专家小组会议,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提出拟通过认定的企业名单。
(三)认定与公布
1、拟认定为“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将在省外经贸厅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2、经公示无异议的文化出口企业,由省外经贸厅牵头召开“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并由省外经贸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联合发布通过认定的企业名单,并颁发“福建省文化出口企业重点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和已认定为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撤销其证书,终止其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涉及有关部门通报的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