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节目模式出口
1.年出口金额5万美元以上;
2.具有原创性,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3.拥有较为成熟的创意研发团队和国际销售网络。
说明:节目模式指节目概念、创意、制作指导蓝本等。
28.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制作服务
1.年出口额5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的译制资质,从事中华文化产品的外语译制出版工作;
3.使用外语发行到境外,或在境外进行本土化发行和传播。
29.文化相关会展服务
1.展会直接收入以外汇结算部分每年在10万美元以上;
2.每年至少举办2个以上专业性文化展会,或1个以上综合性文化展会;
3.所举办的展览有固定举办的届次,在业内有一定的规模和知名度。
说明:文化相关会展是指通过举办各类会议、展览、展销、推介、比赛等活动及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推动文化投资交易与交流发展,直接或间接地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 审核与评定
第八条 认定方式采取文化出口企业自主申报,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外经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推荐,省外经贸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等部门联合审核通过的方式。
第九条 申报认定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材料各一式八份,电子资料一份,以光盘或者U盘方式上报)
1.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认定申请表;
2.文化出口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文化出口思路等;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文化产品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情况汇总表(加盖企业章),内容包括:报关单号、核销单号、产品名称、贸易方式、出口数量、出口国别、报关口岸、报关日期、报关金额(美元表示);
5.文化服务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情况汇总表(加盖企业章),内容包括:外汇核销凭证号、服务内容、出口合同号、出口国别、出口日期、出口金额(美元表示),并提供出口合同、核销单复印件一式一份;
6.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作品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