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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在福建省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三)各类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应符合第七条规定相应的出口实绩条件;

  (四)企业管理规范并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各类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出口实绩标准

  (一)新闻出版类

  01.期刊数据库服务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潜力。

  02.电子书出口

  1.出版单位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年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电子书出口是指数字出版物的境外销售,出口企业需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电子书出版、复制、发行资质或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

  03. 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

  1.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5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3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说明:传统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以及电子出版物(数码光盘)等。

  04.出版单位版权输出

  1.年出口额1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5种;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版权输出包括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含刊登的文章、图片)、期刊(含刊登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通过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在境外出版(刊登)。

  05.出版单位合作出版

  1.年出口额1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合作出版是指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业务;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境外开拓市场;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合作出版产品包括图书、报纸(含版面、专栏)、期刊(含版面、专栏)、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

  06.版权输出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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