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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外经贸局, 各设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文化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精神,培育一批文化出口龙头企业,带动全省文化出口,省外经贸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共同制定了《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发改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文化厅
省广电局
省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有关要求,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鼓励政策,扎实开展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办法参照国家《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类别和标准,并根据福建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放宽、突出重点,鼓励出口、推动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认定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是指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文化出口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各类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及出口实绩标准。

  第四条 认定工作由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牵头,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认定办法并开展认定工作。

  第五条 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经认定为“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由认定部门共同颁发“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二章 认定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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