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秀山府发〔2012〕19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提升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水平,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和机制建设,提高监外执行罪犯教育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十八大”顺利召开和秀山经济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深入贯彻落实两高、两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13589”工作模式以及市委、市政府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监管,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牵头、部门依法履职、社会积极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应接尽接;乡镇(街道)、部门、村(社区)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强化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每个乡镇、街道新增人员应达1-2人;县级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依法依规履行自身职职,确保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内。
三、工作重点
(一)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
1.乡镇、街道主要职责
一是全县各乡镇、街道要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指导下,落实分管领导,明确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组建一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工作者为主、社区矫正志愿者为辅的工作队伍。要求村(居)委会落实社区矫正帮扶管教小组,与村(居)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
二是切实做好辖区矫正对象的接收、监管和教育工作,努力提高教育、监管水平,确保矫正对象无脱管、漏管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