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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向举报人支付奖金时分别按不同情况办理

  1.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金领取单》和提交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案人员和查办部门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财务人员向领取人发放奖金。

  2.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电话、信息或书信向办案人员指定银行账户(含个人银行卡号)作为收款账号,办案人员根据举报人的指定拟出书面说明,注明举报人电话号码,指定账号的具体日期和时间,使用的电话号码,指定的收款人和账号、卡号等事项,交财务人员和查办单位主要领导核审后,由财务人员向举报人指定的账号、卡号存入应获得的奖金,资金存入凭证交回送查办单位主要领导复核审签。

  3.上级机关接受举报指定下级机关办理的案件,举报人不愿意到下级机关领取奖金的,由下级机关按程序取得奖金后拨付到上级指定机关,再由上级指定机关按上述办法向举报人支付奖金。

  第十二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违者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可直接定为不称职等次,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五)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

  对冒领、挪用、侵吞的奖金追缴国库。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2009年6月12日发布的《巴中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巴府办发〔2009〕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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