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2〕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8日
巴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 有权向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生产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等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重大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