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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4.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6.对已经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及实地核查。
  7.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家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程序
  第一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3.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2. 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4. 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3.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或完工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4.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6.对已经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及实地核查。
  7.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家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行政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核的主要内容。
  1.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及服务范围;
  3.评价报告的规范性;
  4.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二)行政审查的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涵盖的内容;
  2.设计方案中落实安全监管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的情况;
  3.设计方案中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相关设计参数;
  4.设计方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
  (三)行政验收的主要内容。
  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及服务范围;
  2.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
  3.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监管部门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意见情况;
  4.建设单位针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建议的改进情况;
  5.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和辅助用室设置情况;
  6.防尘、防毒、防暑降温、防噪声、防高频电磁场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行及控制效果情况;
  7.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8.职业病个人防护情况;
  9.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10.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六、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的,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1号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附件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2012年版)

序 号

类  别  名  称

严 重

较 重

一 般

采矿业

(一)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2

褐煤开采洗选

3

其他煤采选

(二)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

石油开采

2

高含硫化氢气田开采

3

其他天然气开采

(三)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

铁矿采选

2

锰矿、铬矿采选

3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四)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2

贵金属矿采选

3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五)

非金属矿采选业

1

土砂石开采

2

化学矿开采

3

采盐(井工开采)

4

采盐(其他方式)

5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6

石英砂开采及加工

(六)

其他采矿业

制造业

(一)

农副食品加工业

1

谷物磨制

2

饲料加工

3

植物油加工

4

制糖业

5

屠宰及肉类加工

(二)

食品制造业

(三)

酒制造业

(四)

烟草制品业

(五)

纺织业

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7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六)

纺织服装、服饰业

(七)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

皮革鞣制加工

2

皮革制品制造

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4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5

制鞋业

(八)

木材加工和木制品业

1

木材加工

2

人造板制造

3

木制品制造

(九)

家具制造业

1

木质家具制造

2

竹、藤家具制造

3

金属家具制造

(十)

造纸和纸制品业

1

纸浆制造

2

造纸

3

纸制品制造

(十一)

印刷业

(十二)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1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2

炼焦

3

核燃料加工

(十三)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

肥料制造

3

农药制造

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5

合成材料制造

6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7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十四)

医药制造业

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3

中药饮片加工

4

中成药生产

5

兽用药品制造

6

生物药品制造

7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十五)

化学纤维制造业

1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

合成纤维制造

(十六)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

橡胶制品业

2

塑料制品业

(十七)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2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4

玻璃制造

5

玻璃制品制造

6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7

陶瓷制品制造

8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9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十八)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

炼铁

2

炼钢

3

黑色金属铸造

4

钢压延加工

5

铁合金冶炼

(十九)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2

贵金属冶炼

3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4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5

有色金属铸造

6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二十)

金属制品业

(二十一)

通用设备制造业

(二十二)

专用设备制造业

(二十三)

汽车制造业

(二十四)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二十五)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二十六)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二十七)

仪器仪表制造业

(二十八)

其他制造业

1

日用杂品制造

2

煤制品制造

3

核辐射加工

4

其他未列明制造业

(二十九)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1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2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三十)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一)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1

火力发电(燃煤发电)

2

核力发电

3

其他电力生产

4

电力供应

5

热力生产和供应

(二)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1

燃气生产

2

燃气供应

(三)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2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3

其他水的处理、利用和分配

交通运输、仓储业

(一)

铁路、水上、航空运输业

1

货运火车站

2

货运港口

3

机场

(二)

管道运输业

(三)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1

装卸搬运

(四)

仓储业

1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

2

其他仓储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一)

研究和试验发展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一)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1

固体废物治理

2

危险废物治理

3

放射性废物治理

4

环境卫生管理(生活垃圾处理)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一)

居民服务业

1

洗染服务

(二)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1

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

农、林、牧、渔业

(一)

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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