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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加强药物配送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强化配送责任,建立考核制度。中标企业对其中标产品的供应、配送承担第一责任,配送企业承担配送责任。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中标企业的供货情况和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实行定期考核。其中,对中标企业根据配送企业提供的数据,考核中标产品的供货情况;对配送企业根据集中采购平台数据,考核所配送产品及配送单元综合配送情况(配送到位率、品规配送率、配送区域医疗机构覆盖率等)。

  (四)加强动态管理,实行淘汰制度。在中标结果开始执行后的3个月内,中标企业的供货率必须达到100%,配送企业的配送率必须达到90%以上。根据供货情况和配送情况,对药品、医用耗材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在规定期限内供货率未达到要求的中标企业,取消其产品中标资格,企业记入不良记录,2年内不允许参加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也不允许省内医疗机构采购该企业任何产品;在规定期限内配送率未达到要求的配送企业,取消其配送资格,2年内不允许向省内医疗机构配送任何产品。2012年11月对中标企业供货情况和配送企业配送情况进行考核,取消供货率或配送率低于90%的企业中标或配送资格。

  被取消中标资格的产品,由省药品采购中心根据临床需求另行采购。取消配送资格的企业,由中标企业与其解除配送合同,将其品种转交配送率高的配送企业。被取消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企业,不能配送非基本药物。

  中标企业在本采购周期的供货情况和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作为下一周期产品招标和配送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在本采购周期内总体供货率低于90%的生产企业和总体配送率低于80%的配送企业,取消下一周期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投标、配送资格。

  二、改进配送方式

  全省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直接配送到医疗机构,其中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城镇配送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农牧区基层配送到乡镇卫生院,再由乡镇卫生院配送到村卫生室。由配送企业给乡镇卫生院配送药物金额1%以内的配送费用补偿,具体费用比例由配送企业与乡镇卫生院协商确定。

  三、规范采购方式

  医疗机构要做好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计划,通过省级采购平台下达订单,集中批量采购。除急救药以外,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一般医用耗材实行按月采购配送制度。各级医疗机构每月初(10日前)向配送企业集中下达下月订单,配送企业在每月25日前配送到位。对用量小的药品,可以根据有效期和实际用量,适当减少采购次数,按季采购。对于用量较大的药品、耗材,要提前做好计划,下达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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