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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加强药物配送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加强药物配送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卫药械〔2012〕3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采购中心:

  现将《青海省进一步加强药物配送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卫生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监察厅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青海省进一步加强药物配送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配送工作,保证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质量安全,确保临床需求,现就加强药物配送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完善配送机制

  (一)优化配送结构,支持集约配送。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由中标企业直接配送,也可委托具备配送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配送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配送资质。生产企业设立的只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销售公司可配送本企业中标产品。支持规模较大、网络较全的现代物流企业、邮政物流以及其他第三方物流企业取得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资质后参与配送。提倡配送企业延长配送链,在偏远地区设立中转机构,努力形成集约化、网络化配送格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药物配送中的基础性作用和各地现有配送企业的优势。

  (二)明确基本原则,优选配送企业。中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以县(市、区)为基本配送单元。各州、地、市级医院和西宁地区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可作为基本配送单元。在全省范围内,同一企业的中标产品可委托一家配送企业配送,根据需要也可委托多家配送企业。但在同一基本配送单元,同一中标企业的同一中标产品只能委托一家配送企业。

  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公布后,省药品采购中心向中标企业提供我省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和配送企业基本情况,引导中标企业选择网络完善、配送能力较强、配送业绩较好的配送企业。中标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配送企业,签署委托配送协议,明确配送企业所负责配送的品种、配送区域(基本配送单元),并将配送协议和配送关系清单报省药品采购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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