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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严格落实税收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将出台的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热力发展的税收政策以及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建立健全节能减排保障机制

  (一)加强节能减排能力建设。加强节能管理、监督、服务“三位一体”和节能统计、监测、考核“三体系”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快节能减排监察机构体系建设,着力加强州、县市级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到2015年,基本建立州、县市两级节能监察体系;推进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加强州级污染源监控中心能力建设,逐步建成一批县级污染源监控平台、国控、区控废水和废气企业补充安装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国家级机动车排放检测实验室和车用燃料检测实验室。建设一批农村区域监测站点。建立健全州县两级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二)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和计量能力建设。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州、县市统计部门及各重点用能企业要设立能源统计机构,确定专职能源统计工作人员和能源管理师;建立能效标准检测检验室,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直报制度,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将节能任务落实到分厂、车间和班组,加强节能考核监督;其他用能单位逐步设立专职能源统计人员,不断提高能源统计能力。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和重点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定期开展计量器具检定,完善计量检测手段,指导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强化企业生产环节计量控制。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或能源计量数据明显错误的企业,实施强制性能源效率检测,责令限期整改。加强能耗定额标准动态管理,收集、汇编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逐步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的在线监测。

  (三)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产品能效标准、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深入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各地、各行业、各重点耗能企业必须按要求报送能源消费利用状况,确保合理的能源消费需求。制定自治州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建立适用于氨氮、氮氧化物控制目标和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和排放标准体系。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低速载货汽车排放标准。严格设置重点流域、重点生态区等区域的行业准入条件,确定更加严格的区域性行业准入标准。

  (四)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力度。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筹资金、金融贷款、社会资金投入解决,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予以引导支持。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引导、支持作用,加快建立自治州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并纳入州财政预算。从2012年开始,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节能减排项目贴息、技术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和应用、投资信用担保补助和开展节能监察、节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各县市也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区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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