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严格落实国家能效标识产品目录,将打印机、传真机、展示冷柜、小功率电机等纳入实施范围,扩大能效标识覆盖范围。加强能效标识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应标不标、能效虚标、虚假宣传等问题。加强能效标识宣传,提高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二)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加大领跑者指标的宣传,发布高耗能行业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指标和领跑者企业名单,在能效标识中标注能效领跑者指标,明确将领跑者指标转化为能效标准的时限。将能效领跑者指标与能评制度、节能产品推广制度相结合,有效推进“领跑者”标准制度的实施。
(三)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引导重点用能单位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做好专业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审核备案工作。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加强技术研发、服务创新、人才培养和品牌建设,做大做强。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第三方认证和项目交易制度,积极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扶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保理融资等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
(四)推行污染治理特许经营。鼓励采用BOT(即建设-经营-转让)等多种市场化运营模式开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烟气脱硫、脱硝的特许经营。完善准入标准,规范招标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特许人与受许人的权利与义务,地方政府是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特许企业是烟气脱硫脱硝的责任主体;通过合同形式约束受许人的经济责任,督促受许人加强特许经营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
(五)推行排污权交易。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执行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排污交易管理办法,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与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污染物总量超标的部分区域、部分领域、企业新建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以探索通过交易方式有偿获得。
七、完善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经济政策
(一)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等产品价格关系。按年度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限额执行情况核查,公布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差别电价或惩罚性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鼓励余热余压发电和煤层气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稳步推进居民阶梯电价工作。理顺水电电价形成机制,适当提高水电上网电价。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严格落实脱硫电价,执行国家将出台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和排污收费标准。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污水处理收费、垃圾处理收费和排污收费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环保收费制度。改善排污费征收方式,适时修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