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需求侧管理。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优先安排水电、风电、光电等非化石能源和余热余压、煤层气发电上网,鼓励电网积极开展区域间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调度。按照能效水平对火电机组进行排序,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发电机组上网。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减少电网旋转备用容量,提高发电机组的负荷率。完善电力需求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建立长效机制。
(六)加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与服务机构监管。要以火电、钢铁、石油化工、建材、造纸、制糖、食品等重污染行业为重点,依法对重点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按年度公布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清洁生产方案,引导和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进农业、服务业清洁生产示范。规范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咨询机构管理,严格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咨询机构准入条件。加强咨询机构审核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审核人员专业素质,建立完善咨询机构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技术支撑体系。
(七)严格限制生产和消费一次性消费品。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限制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消费品名录,杜绝使用一次性消费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抓好“限塑”工作,在社区、学校、网络、电视以及超市开展“限塑令”活动,对违规生产和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的小作坊、集贸市场等进行彻底检查,从源头上遏制超薄塑料购物袋生产。加强对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和明码标价的监督,积极推进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引导,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指导和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建立市场内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规定。
(八)严格环境准入,加强环境监管。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对在项目建设中擅自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要限期重新组织论证并补办环评手续;对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的,要及时进行整改,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产的要停止生产,待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污染物排放达标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在项目建设中多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整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引发群体上访投诉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九)加强重点排放源监督管理。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应用。燃煤电厂必须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完善脱硫、脱硝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按季度报告。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未按规定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县市,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六、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