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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自治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负责自治州节能减排项目的审核、备案、汇总和上报工作,研究制定我州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年度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州相关部门要建立能耗预报制度,按季度对能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并报自治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凡是上报国家、自治区或在州域内发布的涉及节能减排相关数据,必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或发布,确保数据的权威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高耗能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实施,把节能目标任务分解到 “万家企业”和自治区重点耗能企业。对能源消费量大、增速快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县市、行业,要合理控制能源供应,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住建、交通、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对本行业、本部门的控制性指标进行分解,并报备自治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各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区域内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实施分类管理,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确保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强化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企业或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三)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按照同级立项、同级审批的原则,州发改委、环保局分别负责能评、环评审批、备案和初审上报工作。能评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修订稿)》,建立完善能评、环评配套制度,严格审查,规范评审标准和程序,将能评、环评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否决性前置条件和项目备案的必要附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对能源消费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和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或自治区限额标准的企业,要严格实行能评、环评限批。未按规定开展能评、环评,或者评审未通过的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项目不能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发放生产、安全生产、排污等许可证。

  (四)加强节能减排项目和资金监管。州发改委要加强对节能项目的稽查,加大对违法用能行为的查处力度。州审计局负责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审计。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大项目建设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新建项目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州质监局、环保局要加大项目运行过程中能源消耗、污染物减排监管,确保各设备运转正常,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量。州财政局要加强节能减排项目资金监管,自治州节能减排资金要与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家节能财政奖励资金有效结合,与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项目相挂钩,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点支持建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节能能力建设等项目。逐年增加节能减排财政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有限财力,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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